神秘男子制造车祸
去年6月11日下午,息烽县某机关单位的驾驶员刘啸(化名)在去该县益福汽车二保场修车时,顺路搭载了前妻卢芬(化名)一起前往。
车子是刘啸单位上的,检修完毕后刘啸下车去旁边的水池清洗擦车布,因为想到前妻在车上,便没有取下车钥匙。
大家在将卢芬紧急送往医院后相互询问才知道,原来这个神秘的开车人竟然谁都不认识!
他到底是谁?
通过调查大家最后才得知,该男子名叫江震(化名),是该县某局一下岗职工,不仅没有驾驶证,而且还是一个疑似精神病患者,其患病情况在附近是人人皆知。
谁该为事故埋单?
经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该事故是因为江震无证驾驶以及驾驶操作不当而引发,因此认定江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13日,伤者卢芬经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一级伤残。然而她的赔偿费用该谁来埋单呢?
卢芬的家人及代理人调查得知,刘啸当天驾驶的单位车辆是贵阳市某单位在一年前赠送给该单位的,汽车产权仍属于贵阳市某单位所有。但该车的保险费是从2005年9月1日起,由刘啸所在单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交纳,有效时间截止至2006年9月1日,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内。并据此认为,除江震外,驾驶员刘啸,其所在单位、该车贵阳市产权单位、保险公司、修车场均应负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今年1月底,卢芬一纸诉状将和事故有关的个人江震、驾驶员刘啸、刘啸所在单位以及该车贵阳市产权单位当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公司和益福汽车二保场当成第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以及两名第三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85781.89元。
今年2月16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除江震未到场答辩外,其余个人和单位均为自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展开了激励争辩。
被告刘啸认为,他将车开到修车场是为单位修车,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而刘啸所在单位息烽县某局则称,事发当天是星期天,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因而刘啸修车应属于非职务行为,其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应由该局承担。被告贵阳市某局也声称,自己虽是该车的法定车主,但该车已赠与息烽县某局使用,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公司则认为,该车是在修理期间肇事,肇事人江震无证驾驶、盗开车辆,按保险合同协议属于拒赔案件,他们根本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人益福汽车二保场的辩称是,事发时该车已维修完毕,故他们对该车不具有保管责任,所以也不应承担责任。
4个被告、2个第三人,谁都说自己没有责任,难道这起事故最后真的要由江震这个疑似精神病患者全部承担吗?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今年3月27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贵阳市某局因已将车辆赠与息烽县某局,事故发生时其已丧失了对该车的管理使用权,同时其赠与行为与原告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益福汽车二保场因事发时该车已修理完毕,故也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息烽支公司辩解的理由是因该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属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其辩解理由成立,所以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江震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车辆所致,为此,被告江震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啸为该车驾驶员,在未取掉点火开关钥匙,也未锁好车门的情况下下车清洗擦车布,间接导致江震趁机将车开走肇事,刘啸对该车的管理上存在疏漏,其行为与江震的违法驾车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本应按事故形成的原因比例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事发时刘啸是为所在单位修理车辆,应认定为为职务行为,故息烽县某局应对刘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今年3月27日,法院判决江震赔偿233376元,判决被告息烽县某局赔偿100019元。
日前,鉴于原告卢芬与被告息烽县某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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