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监管改由建设部门负责
本报讯 (记者 王雄)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了解到,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
案)》中提出,由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
理工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应该明确省政府出租汽车客运
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我省出租
汽车客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城市公交客运管理体制的改革
精神,应当明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
条例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
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
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表示,目前我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基本上都是
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相对稳定。由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
得时间先后差异较大,取得经营权的费用最高的达到十几万元,一旦
取消有偿使用制度,势必造成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市
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
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
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制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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