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所谓“边控”,即边境控制,它是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而通过法定程序在国家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镜的一种保全措施。
“五一”长假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突然接到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来电,称中院实施“边控”的被执行人谢某正在该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准备前往菲律宾。
中院执行人员接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该院执行局领导得知情况后迅速召集三名执行人员和一名法警组成专案组,火速赶往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谢某押回法院。
债主告“老赖”——
20万元港币8年未还清
提起这宗执行案还要从11年前说起。1996年2月,澳门居民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江门市居民梁某借款港币20万元。谢某写下《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时间到期后,谢某并未偿还借款。1996年5月,谢某又立下一份字据,主要内容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梁某借款20万元港币,未能按期清还,待以后好转逐步清还此款。
从1996年至2004年的8年时间里,谢某陆续还了5万元,便再也不愿还钱。于是,梁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
由于谢某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澳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谢某支付港币15万元给原告梁某,并从200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其清偿款项之日止。
实施“边控”——
全力阻止“老赖”外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某并未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江门中院于2006年10月23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谢某去向不明,于是按照执行案件的有关制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多方面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属典型的“三无”人员(即无联系电话、无住址、无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被执行人“人财两空”的情况下,中院执行局遂于今年3月对被执行人谢某实施“边控”,阻止其出入境。
耐心劝说——
“老赖”偿还全部欠款
果然,如执行人员所料,谢某妄图通过出境,从而逃避还款的义务。当其准备从广州出境时,边检人员从“边控”名单上将其查出。边检人员立即通知江门中院执行局。执行人员赶到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后,在该边防检查站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谢某押上了警车。
此时已是晚上9时多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较大,执行人员遂利用回程的时间,在车上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向其说明法院即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劝说其履行判决。经过执行人员约一小时的努力,被执行人的思想防线开始崩溃,随即打电话让其澳门的朋友筹款。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押回法院等候。次日零时30分,被执行人谢某的朋友从澳门将现金送到了法院。至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利息加罚息以及执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5万元全部执行完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编辑:刘倩)
(记者李昕 通讯员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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