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兴讯程晓川、记者艾世民报道:昨日,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由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882.59元。
去年7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妻子叶某在德兴市李宅乡密川村土口叶某娘家的厨房内,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李某用手拉着叶某的手往自己肩膀上一搭,叶某被摔倒在地上。李某拿起灶台边的柴刀朝叶某的腿部、双手连砍4刀,将叶某的右前臂砍断在地。后见叶某右手大量出血,李某扔下柴刀逃离现场。
今年2月11日,李某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德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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