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将18.5万元巨款借给妹妹,却没有留下任何凭证,再找妹妹讨要欠款时,却遭遇对方赖账。日前,以一段偷录的录音作为主要证据,姐姐打赢了这场借款纠纷官司。
原告诉称,2005年2至4月间,妹妹分4次从其处借款共计18.5万元,当时,妹妹以“姐妹间不需要”等理由推脱,没有写下任何字据留证。
庭审中,被告对借款一事完全否认,称自己根本没向姐姐借过钱。对此,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据——一次家庭会议时自己用录音笔偷录下的录音,而那次家庭会议,就是为了姐妹俩的纠纷特意召开的。当时参加家庭会议的,还有姐妹俩的二伯等人。
对此录音,妹妹没有否认声音是自己的,但认为该录音经过剪辑而且未经当时在场的人同意进行录制,属于偷录,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一事没有字据证实且被告当庭否认,但凭借录音中妹妹与姐姐和二伯关于18.5万元的对话以及妹妹所说的“钱,我一定还,我甚至还多还……”等,可以认定妹妹向姐姐借钱一事确实存在,且妹妹一直拖欠未还。因该录音证据可以与当时在场亲属的证言相互佐证,因此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18.5万元。接到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判令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称,能打赢官司的关键在于那份录音证据。
虽然案中,被告认为这份证据属于偷录不合法,但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规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由于原告私自录音既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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