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都法记者杨晓英)曾经轰动一时的奔驰车碾死3岁孩童一事(本报2006年12月21日曾作报道)目前有了最终结果。昨(30)日,都江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肇事司机彭永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家禄、兰泽宣向都江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永生和被告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187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共计308002元。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及时进行了赔偿。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永生驾驶牌号为渝AP8598的奔驰轿车到都江堰市“国堰宾馆”接送人员。驾驶车辆在宾馆大厅前弧形通道平台上起步下行时,将通道内的行人刘兴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家禄、兰泽宣之子)碾压致死。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永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都江堰法院认为,被告彭永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彭永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的家庭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也原谅了被告人,并请求法院对彭永生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彭永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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