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月余夫妇意外死亡
本报通讯员何志勤韦华娟2005年7月9日,荔浦县龙怀乡新安村农民兰强达,为了发展果树种植和养猪业,向荔浦县龙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怀信用社)借贷30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写明:贷款利率按月息4.65‰,上浮50%执行,借款期限至2006年7月9日。
有道是世事难料。2005年8月15日,兰强达贷款后刚一个多月,他们夫妇俩不幸在自家的果子地里,意外跌入沼气池死亡。
兰强达夫妇遇难后,家里近4亩夏橙由其哥哥兰强敏管理。兰强敏已58岁,家住荔浦县荔城镇。
龙怀信用社因兰强达借款期限超过半年仍不还贷款,便将兰强达的父亲兰锐成、兰强达夫妇的女儿兰花林作为被告,兰强达的哥哥兰强敏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老父幼女被告上公堂
今年3月26日,荔浦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龙怀信用社认为:兰强达夫妇死亡后,兰锐成、兰花林作为兰强达的财产继承人继承了死者财产,兰强敏实际管理使用兰强达的果园并获收益,三人没有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没有按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07年3月12日止仍拖欠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50元。
兰锐成、兰花林表示,果园的土地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是兰强达夫妇的财产。兰强达的承包田只有一亩。此外,兰锐成今年已经年满79岁,年老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兰花林今年只有13岁,尚未成年,龙怀信用社要求其代替兰强达还款没有理由。
兰强敏认为其经营管理果园,充其量是一种承包或租赁关系,应付的承包费用已经付给兰锐成、兰花林维持日常生活。因此龙怀信用社起诉他是没有道理的。
遗产继承者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强达的遗产包括果树,在兰强达夫妇死亡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兰锐成、兰花林,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法院确定,由兰锐成、兰花林从其继承兰强达的遗产中,清偿兰强达欠龙怀信用社的债务。兰强敏只是管理兰强达的遗产,并未实际继承兰强达夫妇的遗产,对兰强达生前所欠债务依法不承担偿还责任。
近日,荔浦县法院依法判决由兰锐成、兰花林从其继承兰强达夫妇的3.8亩夏橙果树遗产中作价清偿兰强达欠龙怀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驳回龙怀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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