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博馆长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 改判12年
北国网讯 原辽宁省博物馆馆长纪兵等5人的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近日由辽河油田中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纪兵有期徒刑12年,此前在去年一审判决为15年。
纪兵的犯罪事实包括私设小金库合伙贪污公款、滥用职权等。
1997年,通过纪兵联系,夏某将一对景泰蓝熏炉等4件文物卖给沈阳某公司的戴某,戴某给纪兵110万元。不久,这4件文物被鉴定为仿制品。为了还钱给戴某,纪兵于1998年10月14日,从辽宁省文物总店挪用50万元公款。2004年6月10日,纪兵将一批总价值仅36300元的器物作价50万元入账冲平个人50万元欠款。
1997年,纪兵、赵常琳为了盘活资金,将省文物总店价值65万元的一批瓷器以60万元价格卖给夏某,夏某拉走瓷器未支付货款。
2004年,纪兵在离任前与赵常琳决定以虚假收购的形式,将夏某所欠60万元货款冲平。
2000年3月,赵常琳获悉北京某厂有一批50万元的明清硬木家具要卖,随后,纪兵、赵常琳用50万元公款买下这批硬木家具。
后经张某看货后,认为是仿品,纪兵、赵常琳将家具退货。因该厂没有现款,二人返回沈阳委托马某为省文物总店索要这笔欠款。2004年,纪兵在离任前与赵常琳研究决定,以马某欠款的名义,从省文物总店财务账中提出现金50万元存入小金库,将此账冲平。
同案犯原辽宁省文物总店副总经理赵常琳、原辽宁省文物总店副总经理兼财务科长罗娜娜、出纳员李永红、会计刘任力等分别被判刑。
特派盘锦记者 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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