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将对这一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在作关于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表示,建议草案中增加有关志愿者心理健康的内容。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北京市志愿服务事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志愿服务精神日益深入人心,“有困难找志愿者,有时间做志愿者”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全市已经拥有4万多支志愿服务队伍,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了3亿小时,志愿服务领域已经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
道德感促使下的活动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纠纷。由于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无论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因此,草案中规定了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就是“对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有较高风险的”;草案中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
郑刚表示,这些规定只是把身体的物理状态作为考虑因素,没有涉及心理健康。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志愿服务活动如临终关怀、社区矫治、救助艾滋孤儿等对志愿者的心理影响非常大,甚至严重影响志愿者的心理健康,有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志愿者也难以适应志愿服务。在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以及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都应当将心理健康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分别修改为:“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心理等条件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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