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魏曦)员工称自己身为公司职工,应该获得破产安置;公司却称员工早已“自动离职”,拒不支付安置待遇。这场争议近日终于水落石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要求汉阳区某公司支付职工张先生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安置待遇1.8万余元。
1992年底,家住汉阳区的张先生进入武汉塑料制品厂工作。1995年该厂停产,张先生和其他职工全部回家。此后塑料制品厂破产,并于2006年6月将所有职工整体转移至汉阳的这家公司。去年8月,该公司对原武汉塑料制品厂的在册职工全部进行破产安置,按照安置方案发放经济补偿金、破产前的生活费、补缴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张先生却不在其中。
张先生随后找到公司,但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收武汉塑料制品厂职工名单中没有张先生,因此将其视为“自动离职”,只能发放一定的自动离职补偿费。
法院要一审、二审中均认为,企业认定职工“自动离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但该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张先生存在自动离职行为,遂判决给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共1.8万元,并为其补缴2006年6月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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