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网络游戏币也是盗窃
本报讯 (武法记者高云君) 网上虚拟财物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一近年来备受争议的问题目前有了明确的说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日前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盗窃网络游戏币的被告人刘林、张乾、戴觐播三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张乾发现某网站有系统漏洞。通过漏洞获得网站数据库的管理权限,张乾使用其在该网站上注册的账号,直接添加天天币,再由贺某使用该账号里的“天天币”在该网站上购买各种游戏充值卡,以此方法盗取网站上的游戏卡,然后在网上与游戏点卡收购人联系,并将盗取的卡售出,获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
同年7月,被告人刘林、张乾、戴觐播与涉案人贺某(在逃)经共谋后,由被告人刘林出面,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租房开设了一间网络工作室,并开通光纤,准备入侵网站。同年7月27日被张乾利用刘林提供的电脑和自己的专业技术在该工作室内发现某公司”的网站存在技术漏洞,入侵该网站,并盗取了该网站有余额的账号及密码,然后被告人刘林、戴觐播及涉案人贺某利用这些账号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上大量购买各类游戏点卡,再以5-6折的价格卖出,获利人民币14800元。经被害公司盘点计算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1158.64元。
法院认为,刘林、张乾、戴觐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网络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林、戴觐播提出上诉,现本案已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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