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6月4日消息(记者王波 通讯员刘巍)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治安管理,坚决整治涉爆涉枪单位在管理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中存在的漏洞和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收缴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决定:从2007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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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专项行动,一是对北京市涉爆涉枪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库室建设和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北京市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水平;二是大力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净化社会环境,为首都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要打掉一批涉爆涉枪犯罪团伙,抓获一批涉爆涉枪犯罪分子,收缴一批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提高北京涉爆涉枪单位安全防范能力,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严厉打击涉爆涉枪犯罪活动,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事,还要靠全社会的支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要积极作好群众的发动工作,动员广大群众投入到专项行动中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一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专项行动中,广大群众要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增强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方面要注意发现各种可疑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涉爆涉枪线索,揭发检举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人。
有涉瀑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主动投案自首,揭发检举,将功折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通告》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一:
有关案例
(一)来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来某(男,47岁,北京人,1986年12月,来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9年刑满释放)。2005年6月,来某在建材商店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将射钉枪改造成一支仿微型冲锋枪。同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来某抓获。经鉴定,改装后的射钉枪身长约70厘米,机件完好,可以正常击发,实弹击发后,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来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现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二)马某等非法贩卖仿真枪案。
2006年8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在网上贩卖仿真枪的马某(男,27岁,北京人)、王某(男,24岁,北京人)、李某(男,26岁,河北人)三人抓获。捣毁网上贩卖枪支店铺1个,缴获各类仿真枪117支,管制刀具15把。据三人交待,2005年以来,他们在某网上开设店铺,通过QQ聊天等方式联系,通过邮购等方式非法贩卖仿真枪。现马某等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高某非法制作炸药案。
2007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检查时,将正在炒制炸药的高某(男,21岁,辽宁人)抓获。同时,起获自制炸药5公斤、炒制炸药的原料665公斤。现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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