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我国将启动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将深入推进浙江、青岛等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并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将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1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6亿立方米。其中,2007年要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0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5亿立方米。
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000万千瓦,今年开工建设500万千瓦。同时,要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燃油税将适时出台
环境税正研究开征
《方案》提出,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
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
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节能严格管理
不达标准不准销售
《方案》提出,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根据方案要求,要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
据悉,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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