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徐莉丽)时下正值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我省结合实际,于昨日正式下发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明确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城市建设不得改变河岸
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整治河道和修建护堤护岸、丁坝、码头、桥梁、公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城市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不得侵占行洪断面和改变规划的河道岸线;河道两岸防洪抢险通道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和设施;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不得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将原河道沟渠覆盖。确需填堵、废除或者覆盖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妨碍行洪最高罚5万元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另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抢险车汛期免交过路费
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该规定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在紧急防汛期,行政区域内各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益企业应缴纳管理费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气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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