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4日向记者表示,国家环保总局正在考虑出台有关工作规则,对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的权力,主要是执法权进一步给予明确。到那时,督察中心便有可能从“打工仔”的身份升格为真正的监督者、督察者。
2006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为加强环境执法,共组建了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但据环境法律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区域环境督察机构的执法缺乏高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区域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工作的有效开展。
“虽然叫督察中心,但是,我们所做的更多的是查,而不是督。”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主任马宁告诉记者,没有国家环保总局的委托,他们绝不能贸然行事。
按照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把督察中心定位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他们干的却是环境执法的活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这必然造成其地位的尴尬。
王灿发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区域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区域督察中心与国家环保总局和各职能司局办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关系。否则,“一旦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督察中心就有可能陷入被动”。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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