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宁军)执法形象也能影响到执法效果?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私了,检察机关该如何介入?程序不公会给案件带来怎样的影响?昨日,我省检察机关400多位检察官在西安交通大学学术报告厅里,举行了一场以案析理现场会,通过活生生的案例,谈经验,讲教训。
执法形象代表法律 形象
案例:遭生硬对待 当事人扬言上访
执法形象也会影响执法效果吗?对这样的疑问,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立群深有体会。2006年4月,73岁的杜老汉因宅基地纠纷将侄子告到法院。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同年底,杜老汉到渭城检察院申诉。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法院审理并不无当,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但之前杜老汉到检察院申诉时,办案人急着参加同学聚会,所以在接待中有些急躁,态度生硬。就在办案人送达决定书时,杜老汉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非但不接受,而且扬言上访。此后,当杜老汉再次反映情况时,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接待了他,并耐心用通俗语言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谈杜老汉的证据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两个多小时后,杜老汉接受了不抗诉结果,并表示服判息诉。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当事人,为什么办案效果差别如此之大呢?田立群认为,可能是受旧的执法习惯影响,检察官总认为只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就可以,往往忽视了自己的态度。检察官们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执法形象就代表了法律形象。”省检察院预防处副处长党广锁认为,不良习惯甚至打扮都会增加“距离感”,造成缠诉、上访,而如何消除这种距离感是今后执法工作中亟需引起重视的一环。
维护法律权威 犯罪岂容私了
案例:一句家常话挖出三宗案
2006年2月,宁强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安宁无意中听群众说,王某某家13岁的女孩怀娃8个月了,正在县计生站做手术。“未满14岁少女怀孕,里面肯定涉嫌强奸犯罪!”李安宁立即安排干警核实,得知王某确系被强奸,双方“私了”后才引产的。随后,涉嫌强奸的毛坝河镇党政办公室原主任谷某被抓获。
而双方“私了”协议约定,谷某3天内赔偿两万元。由于宁强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仓促间谷某拿出的这笔钱与其家庭状况和实际收入明显不符。“谷某时任镇党政办主任兼管事业性经费收支,会不会贪污或者挪用公款呢?”深挖后,谷某交待了为“私了”强奸犯罪挪用公款1.36万元。
经审查,谷某对涉嫌强奸一案供认不讳。但“我虽然强奸过王某,但孩子可能不是我的”的供述引起检察官注意。结果,DNA鉴定表明,孩子确实不是谷某的。经过公安干警和检察官7次走访,王某才说出自己曾被干舅舅陶某强奸的事。经DNA鉴定,陶某正是致使王某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后谷某、陶某因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8年,谷某还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起诉。
“既然已经‘私了’,又是两厢情愿,此时司法该不该监督?又如何监督呢?”面对这个话题,李安宁说,最初检察官到计生站了解情况时,王某父母就极不配合。“如果是民事纠纷‘私了’,是法律认可的,但像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类恶性犯罪,一旦‘私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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