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以往差不多要一个月才能办到的施工许可证当天就拿到了。”5月15日,合肥英泰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高兴地说。安徽省合肥市建委在去年保留2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清理,现实际保留行政审批16项,同时所需办理环节也由原来的168个精简为47个,申报材料由179件精简为79件,平均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2.3个工作日,压缩至2.2个工作日。
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说,要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坚决裁减冗余和无效环节,建设法治、高效政府。
“一站式”办成 “零时间停留”
2006年3月25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堂会审”52个市直部门的353项行政许可事项,精简到230项,保留的审批事项,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今年,合肥市正准备“会审”审批环节,全面推行并联审批,“一站式”办成、“零时间停留”,实现审批流程最优化,同时构建市、县(区)两级审批的“快车道”,形成上下联通的办事服务体系。
从2006年起,合肥市以“商鞅变法”的精神,从审批制度入手,实行“效能革命”,打造法治政府,通过制度的完善和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如今,全市93个单位把办事程序、效率等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凡属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实行“超时默认制”;在并联审批中,对拒绝参加或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实行“缺席默认制”。合肥市各单位还普遍修订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负责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涉企检查报批制等制度,基本形成了效能建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城市建设中,对所有工程招投标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制度,对所有拆迁安置实行“三榜公示”。
部门职能“大清理”
“建设法治政府,核心就是通过依法行政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科学界定好政府部门职能,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具体说,就是要逐步明晰: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哪些应由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共同调节。”合肥市市长吴存荣说。
今年合肥实行政府机构改革“大动作”,一举改变“职能交叉,部门打架”等弊端,共有16个政府部门进行了职能调整,不再保留市建筑业管理局,并入市建设委员会,其建筑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全部交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新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逐步实现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
“以前政府部门制定的工作流程多是从方便内部工作的角度出发,而新的工作流程是以群众的需要为第一依据,以群众的利益为第一前提,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为第一目的。”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陶有军介绍说,目前合肥市政府各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下放行政许可和监督权,精简程序,压缩时限。对部门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并公示,尤其是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41家窗口单位,将服务流程进行“一次性告知”。
此举不仅是政府部门职能的一次“大清理”,也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政府的重塑过程。
“问责”逼干部依法办事
据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仅2006年,法制办就对报送备案审查的1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撤销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书》11份、《行政复议建议书》6份。当年,有47名执法人员因违法行政受到纪检监察部门追究,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围绕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分工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近年来,合肥市把3983项行政执法权力,分解到不同部门及其机构,乃至具体的岗位执法人员。同时,对全市40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考试,并实行持证上岗,提升一线执法力量,促进行政执行效率的提高,更好地把依法办事落实到基层、体现在一线。同时加强执法监督,从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单位和“热点”岗位抓起,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批评、警告、待岗、撤职……锋芒直指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2006年以来,合肥市城管执法局有7名执法队员因为没有依法履职受到处理,其中1名执法队员被取消了行政执法资格。市国税局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后,已责任追究160人次,其中行政处理43人次。(记者刘杰何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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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收费体制下对行政收费分类通常采用两分法: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这种分类及定义内涵不准,外延不清,对收费主体、收费目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等问题缺乏严格、清晰的界定。
现在的收费种类很多,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收取的费用主要有:
1.许可收费。如:排污许可费、土地使用许可费、烟草专卖许可费等。
2.管理性收费。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计划外演出管理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无线电管理费、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3.证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婚姻证书费等。
4.手续费、登记费。如: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社团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船舶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
5.审查检验费。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审批费等。
6.资源使用费。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7.集资性收费。如:港口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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