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孝寺爆炸案警察出庭否认逼供
广州中院再审第二次开庭,为全省近年来警方侦查人员首次出庭作证
继今年4月19日广州中院在四会第一次开庭再审后(本报曾作报道),昨天上午,光孝寺爆炸案在广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再审。
之前,被指在该案中介绍买卖炸药的关键证人曹某某推翻了他在原审中所作的全部证词,称他在原审中所作证词均是由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申请传唤其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还提供了由长沙矿冶研究院三名高级工程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书,对该案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庭审时法庭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三方面,即刑讯逼供、鉴定结论和作案动机。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方律师再次申请法院传唤证人曹某某出庭作证,控方也提出申请传唤四名证人公安机关的警官刘某某、李某某等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还依照法院的要求指派该案的技术鉴定人员戴某某出庭接受质询。
焦点1
侦查审讯有无逼供?
曹某某是该案中介绍买卖炸药的人,曹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年是侦查人员带着他去指认现场,他根本不知道买卖炸药地点。控方证人说当时曹某某已经对其参与该案的事实作了供述,并表示愿意带领侦查人员去指认地点,之后侦查人员便根据曹某某的交待随同曹某某到了供认的作案地点,并作了笔录、拍照。曹某某在庭上说公安人员在讯问他的过程中,采取了连续不断、换人审讯的方式。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指出,对曹某某的审讯笔录笔迹始终一致。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三名原审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坚称其在被讯问的过程中受到了火烧、开冷气冻等体罚,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控方申请出庭的四名警官是当年参与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均作证没有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过体罚式的刑讯措施。法庭还对曹某某及控方警官的证词进行了质证。
焦点2
警方TNT检验是否科学?
本案在案发后,警方使用按爆炸物分布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光孝寺的各场所及住宅进行地毯式搜查,先后提取了数十个检材进行检验分析,最后在光孝寺电工房和寺内三被告人居住或工作的场所提取的送检物中检出TNT成分,从而确定了侦查对象,随后展开一系列侦查措施,最终侦破此案。
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供了长沙矿冶研究院三名高级工程师出具的意见书,对警方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专家们认为,王华强房间离爆炸现场仅有50米,桌子上的TNT成分并不能说明这是事前炸弹原体的遗留物成分,很有可能是被爆炸现场污染所致。对此,参加质询的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所鉴定人员戴某某作了详细说明,由于受送检材料数量的影响、考虑到检验的实际效果,在技术检定中只作TNT的检验,而不做硝酸铵的检验,是更加符合刑事侦查实践的鉴定方法。他指出,从刑事鉴定技术角度讲,检验报告中未说明送检物中是否存在硝酸铵,仅仅是因为没有进行这一项检测,所以不能下结论说是否存在硝酸铵,这并不代表送检物中一定不存在这种物质,未对硝酸铵进行检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送检物均为含微量炸药成分,而硝酸铵本身容易分解出氨气造成损失,而TNT比较稳定,不易分解。
庭上,辩护人提出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徐某某出庭,意图证明涉案出租屋未曾住过一个叫“大成”的人(“大成”为炸药提供者,原审另案处理)。法庭予以许可。徐某某是出租屋的业主,法庭上徐某某被问及有没有出租房屋给一个叫“大成”的人时,徐某某说,由于租户更换频繁,只要有人来租房,他都看看身份证,但是没有看到过一个叫“大成”的人。
庭审直击
“同案犯”改口:没介绍卖炸药
曹某某称,当时办案人员要求按他们的思路“如实供述”
昨天恰好是本案第一次庭审7周年,2000年6月5日,光孝寺爆炸案在越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昨天庭审时,和7年前第一次开庭时一样,已经刑满出狱的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依旧坐在被告席上。
“同案犯”推翻以前证言
在三名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的苦苦寻觅下,昨天,本案的关键证人——当时的“同案犯”——曹某某出庭作证。
曹某某称,“公安人员当时要求我按照他们的思路去供述”,“如实供述”后,缴纳了保释金得以保释。昨天他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词。曹表示,“我以前根本就没有去过黄埔南岗交易炸药的地方,是侦查人员设想‘大成的出租屋’是交易地点,然后带我去指认的。”
控方检察机关的证人,即当时的承办公安民警则对曹某某的说法予以了否定,说当时是由曹某某自己供述的,他们并没有去设想交易炸药的地点。
曹某某表示,第一次对他的审讯超过了40个小时,办案人员两个人一组轮流审问,他被锁在凳子上,精神近乎崩溃,如果想入睡的话立即会有人过来推他的头部,头疼欲裂的他必须强撑下去。其间,有人走进来打他耳光并用脚踢他。”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后,曹某某称当时实在顶不住了,只得“按照他们说的去做”,“办案人员写好供词后我照抄,并签名画押。”
控方提供的公安证人昨日当庭予以否认,说当时留置室是有沙发的,曹当时坐在沙发上接受讯问,他可以闭目养神休息。一旁的杨学华则情绪激动地予以驳斥。
律师称“提供炸药者”是虚拟的
据一审侦查案卷,1999年底,是“大成”在其黄埔南岗的出租屋里给曹某某和许创林提供了炸药。
昨日,上述房屋的房东、66岁的徐某在法庭的传唤下出庭作证。徐表示,他共有13间房屋,1999年的10月份、11月份、12月份,被指提供炸药的“大成”租住的4号房屋是空置的,没有租给更没有借给任何人,他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大成”这个人,根本就不存在“将4号房屋租给大成”的事实,是后来公安人员找到他要他说“大成”住4号房屋。
杨学华的辩护人、明境律师事务所的唐耀君律师当庭质疑,“大成在哪儿?公安为什么不带他出庭作证?大成这个人是不存在的,是办案人员虚拟的,‘炸药’来源一说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寺院当家称自己无作案动机
今年4月19日本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申请另一重要人物光孝寺当家释明生出庭作证。昨天释明生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不过据辩护律师提供给法庭的一份证言中,释明生表示,自己绝对不会指使他人爆炸车辆。在证言中,释明生称,自己平素与车辆被炸的首座大和尚释宏满没有冲突,释宏满有时还去他的房间商谈工作。2000年12月7日,有60多名市、区人大代表来光孝寺视察,他要陪同人大代表及主要领导视察光孝寺并汇报工作。自己作为当家,怎么会指使人在这个时候爆炸车辆呢?“这不是自己炸自己吗?”而且,寺内的保卫、防火是由释宏满负责。
采写:本报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漆青梦 通讯员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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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第二次开庭现场,证人席上出现了当年的办案警员。通讯员 罗伟雄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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