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一边将房屋卖出还收取了一半房款,一边却连预售许可证还没有拿到。等到买主告上法庭,房产商才拿出一份迟到的预售许可证,原来房产商出卖房屋时早已将该屋抵押。由于房产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欺诈,中山市两级法院一致判令购房合同无效。
付了购房款拿不到房子
2005年5月8日,陈爱莲与中山市富安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爱莲向富安公司购买座落于中山市西区某花园D栋的商品房一套,总金额13.3万元;陈爱莲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款67294元,余款66000元于2005年9月30日前付清;富安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
在签订合同当天,陈爱莲就交了购房款67294元。就在陈爱莲满心期待能搬进新家,富安公司却告诉她无法按期交付房屋,而原因却是没有该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迟到的预售许可证
2006年6月双方对簿公堂,然而,令陈爱莲没有想到的是,在庭上富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据来对抗陈爱莲主张,而这份证据正是陈爱莲所购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那么既然有预售许可证,可富安公司为什么不在合约规定的日期交付商品房呢?原来,预售许可证是在2006年6月14日才被富安公司取得的,离合约规定的2005年9月30日,足足迟到了近一年。但富安公司却认为由于公司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记者邬科 通讯员 李睿锐 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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