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6日讯 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天起,凡是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中断的失业人员,均可在每月16日—25日,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续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0%的接续补贴。
此次济南市规定的适用人员的范围包括: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失业职工,截至2007年3月31日,男满50周岁且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且未满50周岁,现处于未充分就业状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截至2007年3月底一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测算后公布,2007缴费年度,续保人员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253.8元,其中财政月补贴金额50.8元,续保人员承担203元。以后续保补贴年度标准由两部门共同发布。每年4月(或认定次月)到次年3月,为一年的认定有效期。
续保人员在办理手续时,需在每月16-25日持书面申请、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办。之后,依次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社保办、市社保办审核后进行确认。申请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或死亡、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正在领取失业金或各种社保补贴、被招用或以缴费单位参保缴费等情况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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