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梅楠 实习生 张闻雯 通讯员 周琪侯盈)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校未尽相关义务,导致一女童服毒死亡的案件,并判处学校承担间接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77万元。
据了解,2005年12月23日上午8点多,13岁女孩小方被路人发现倒在田埂里,口吐白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3日早晨7点多,小方背着书包骑车去上学途中在乡间田埂被发现服毒身亡,为自杀。此前12月21日小方因未完成数学作业,被数学老师用小教棍打了两下背部和屁股。22日中午老师要求小方请家长来校,小方说:“父母在闹离婚,请不来。”当日下午小方未到校上学。次日早晨仍未来上学,班主任遂于7:40到小方家中询问,被小方父母告知已去上学了。老师在回校途中,遇见小方已死于田间。
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小方作为13岁的学生,有一定认知能力,她在离家上学途中服毒死亡,为自杀,与学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小方的父母对未成年的小方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应对挫折及珍视生命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小方的死亡不是发生在学校或离校途中,其父母对其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导方式应因人而异,轻微或简单的当众用教棍打学生的行为即使不构成体罚,也会使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受到伤害。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学校有义务及时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小方未按老师要求请家长到校,当日下午也未上学,老师未及时将其擅自离校的情况告知家长,次日早晨才去其家中,以致小方已服毒死亡,对此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处学校承担间接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77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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