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针对我省处于环境污染高峰期和突发性环境事件高发期的严峻环境形势,近日,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各部门协调联动,遏制和打击违法开发、建设和违法生产、排污行为。
发改委:淘汰落后产能
《通知》要求,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煤炭、化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
环保部门:对违规者实行区域、行业限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准入关,对环境质量恶化的重点流域、区域,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措施。在子牙河流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或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运行的,停止审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通知》强调,对通过环保验收后,忽视环保管理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今后,上级环保部门凡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发现两起以上未进行“环评”或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一年以上的违法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不予制止或上报的,省环保局将对该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者经与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沟通后上收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
国土部门:地下水超采区不批日采水量大于600立方米项目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批准用地有关手续。在审批矿山开采和地下水开采等有关项目时,对处于地下水超采区或严重超采区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日采水量大于600立方米的耗水项目。
建设部门: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将达0.8元/吨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加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达产达标稳定运行。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城镇达到0.6元/吨,指导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改制工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企业化运营。
工商部门:环评不合格企业不予注册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要求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其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供电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止供电
《通知》要求,各级供电企业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各供电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的行政裁决后,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应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监察部门:严惩地方政府出台“土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环保挂牌督办案件、各地各部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等典型案件要认真查处。对地方政府出台的阻碍或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要依法进行清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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