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一女子的轿车被人开走引发车祸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引发成都律师争议
本报记者 袁勇
车子被人强行开走引来车祸,法院判决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车主喊冤:难道有人从我手上夺走一把菜刀杀人,我也要帮凶手赔偿受害人吗?6月4日下午,成都女子刘慧(化名)向记者讲述她的遭遇。
男子“抢”车:酿出车祸
6月4日下午3时许,刘慧来到本报,讲述了她的遭遇。刘慧称,2005年9月5日晚9时许,同事周纲(化名)打电话给刘慧,请求把工资给他。她驾车前往成都市城西某处。然而,周纲并非是要工资,而是想跟她谈恋爱。面对比自己小9岁的周纲,她一口回绝了他。当时,周纲满身酒气,不要刘慧离开。
次日凌晨1时许,两名巡警路过此地,刘慧向巡警求助,巡警帮她要回车钥匙和手机。然而,周纲又当着警察的面,从刘慧手里将车钥匙骗了回去,驾车逃跑。
6月5日下午,记者几经周折联系上事发当时的一个巡警。该巡警称,刘慧和周纲由于感情纠葛引发纠纷,周纲强行将车开走,刘慧放弃追赶。巡警由此判断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他们没有再追究此事。然而,事发当日凌晨,周纲无证驾车在绵阳发生车祸造成1死2伤的车祸。
一审判决:车主担责
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周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和伤者董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去年6月12日,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周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董某11万余元。另外,刘慧不承担赔偿责任。周纲暂无偿付能力,刘慧承担垫付责任。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慧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周纲强行将车开走,起初刘慧不同意,并与警车共同追赶。后来刘慧接到周纲不要追赶的电话,便放弃了追车,也未采取任何有效阻止措施,自行“打的”回家,应视为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刘慧改变注意,默许周纲将车开走。认为刘慧不应承担垫付责任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据此,法院于去年8月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昨日中午,记者辗转找到刘慧曾经工作的地方,一工作人员拒绝透露任何关于刘慧和周纲的消息。记者离开后大约30分钟,刘慧竟打电话来质问记者,是否到过她曾经工作的地方。于是,记者再次核实她和周纲的关系时,刘慧强调她跟周纲只是一般同事关系。
法院执行:再生波澜
刘慧称,车祸发生后,她多次找到绵阳交警交涉。办案民警告诉她,该车是肇事车,依法予以暂扣,等待法院判决后再处理。然而,直到现在,她也没有要回这辆肇事车。在她上诉期间,绵阳中院又查封了她一套价值18万元的住房。
终审判决生效后,绵阳中院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然而,当执行人员找到刘慧时,刘慧还未收到绵阳中院判决书。据刘慧说,武侯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也觉得事有蹊跷,在刘慧于去年11月13日递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后,武侯法院执行局便中止执行。然而,今年4月初,此案再生波澜,三台县人民法院受绵阳中院的指定,打电话给刘慧,请她到绵阳市高新区协商执行。刘慧驾车前往,其驾驶的轿车被扣押。记者看到三台县法院于4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证实了刘慧的说法。目前,三台县法院已通知刘慧,如果刘慧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他们将依法公开拍卖。
此事将如何发展?本报记者将于今日前往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
○律师说法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河南省类似案件进行了有关批复,已经明确车主不驾车时,不对车辆造成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既确认刘慧不承担赔偿责任,又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周纲违背了刘慧的意愿强行将车开走引来车祸,刘慧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根据道法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车主刘慧不应当承担垫付责任。但由于刘慧对车子具有管理义务,因此法院应该根据刘慧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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