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储户存款214万 漳州平和县一原农业银行分理处负责人被判刑13年
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被银行分理处一副主任私自取出使用无法追回,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
昨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资金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银行承担未能偿还的20%责任。
该系列案件有五件,发生在漳州市平和县。原告是周仰潜等10人,被告是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以及因犯挪用公款罪正在服刑的原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坂仔分理处副主任张某。
1999年至2002年间,张某担任农业银行平和支行国强分理处主任。2001年初,张某找到中间人,称与他人合伙投资承建工程,需投入大量资金,许诺会给相应“贴息”。
经中间人介绍,周仰潜等10人先后在分理处存入214.9万余元, 由农业银行平和支行开具 “活期储蓄存折”交给10人收执。周仰潜等人与张某约定,期满后张某应负责将款存回去。
等周仰潜等人存款后,张某指使属下按已知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同时将约定“贴息”打入周仰潜等人账户。
后张某未能及时还款而事发,被漳州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13年,尚有180万余元未能追回。周仰潜等人将农行平和支行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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