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周欣欣)86岁的公公在康复中心摔倒,康复中心凭一纸协议就可以免责吗?昨日,读者邓女士向记者反映家里遇到的麻烦事。
邓女士说,由于自己和丈夫都已经步入老年,无法照顾年迈的公公,所以一直让公公在长青老年康复中心安度晚年,但在今年3月13日下午,公公在康复中心意外摔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和护理共花了2万余元,当她拿着单据要康复中心承担费用时,被拒绝了。
长青老年康复中心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李爹爹入住该中心时,就与中心签订了一份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其中明文规定“乙方(即李爹爹)在接受甲方(即康复中心)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或因病、因老去世,不属甲方责任,其善后事宜由乙方负责。”根据这一协议,康复中心应当免责。
长青老年康复中心是在江岸区民政局备案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记者查阅了《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在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两个《办法》都没有具体规定。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认为,虽然该中心是非盈利机构,但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就要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老人在康复中心代养,其基本的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因此,不能通过一纸协议规避失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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