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出通告称,为了挽救在逃人员,敦促他们走上悔过自新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予以宽大处理。
根据通告,凡是作案后或被批准逮捕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因命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不适用死刑;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越狱逃跑的罪犯和从看守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被批准劳教已投所执行或未投所执行潜逃的在逃人员,主动返回劳教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
在逃人员的亲属应当主动寻找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亲属规劝或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记者张瑞谦)
(来源:燕赵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