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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发言摘登

  基本法促进了香港人心回归

  曾宪梓

  我担任过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亲身经历了香港回归10年的伟大历史进程,对基本法实施10年来取得的重大成就深有体会。

  基本法促进了香港人心回归。

基本法序言指出,透过制定基本法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目的,除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外,还在于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保障“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以及港人的各项自由权利,因此增强了港人对香港回归祖国前景的信心,促进了香港人心回归。在香港回归前,出现了移民潮,随着香港回归,出去的港人又大量回流香港。更重要的是人心的回归,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在2006年12月15日至17日进行的调查显示:有51%的人表示满意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行情况,64%同意“一国两制”是对香港有利的安排,62%同意中央政府有诚意照顾香港的利益,66%认为香港和内地有很多共同利益,62%觉得香港人与中央政府有很多共同利益。这反映了港人对国家的态度,与回归前比较,发生了巨大变化,显示大部分港人实现了“人心回归”。

  基本法实施10年来,香港在海峡两岸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中介和平台作用,推动两岸和港台之间的经贸、文化、学术等各项交流,促进两岸同胞感情更加融洽。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

  饶戈平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有赖于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从根本上说就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而维护香港社会的持续发展、繁荣稳定则是基本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达此目标,基本法充分尊重香港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尊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的各种要素,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为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了制度性保障。

  首先,基本法科学规定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合理确立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其次,基本法确立了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政治体制。第三,基本法保留了香港长期以来实行的自由经济体制。第四,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基本不变。第五,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六,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原有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最后,基本法保持了香港与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

  我们相信特区政府和民众通过全面总结回归10年的经验,将会更加珍惜和坚守基本法,充分发挥基本法的保障作用,促进香港社会的持续繁荣稳定,长治久安。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教授)

  基本法运作的基本方针政策

  胡汉清

  1983年中英政府代表团举行会谈,中方根据“一国两制”方针进行外交谈判,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制定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

  1984年双方政府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以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解决了主权回归的问题。《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基本方针政策中的第十二分段,明述基本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更订明我国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此外,在《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一中,中央人民政府对基本方针政策,作出详细的说明。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中英双方经中英联络小组继续讨论研究及落实中央政府在香港事务上的基本方针政策。

  回归10年,中央政府对《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是谨守不渝的。在发觉有与基本方针政策不协调的情况时,特区政府亦曾向中央政府提出释法。香港回归10年来,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一向都是依循基本方针政策:循序渐进、均衡参与、适合香港实际情况、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一直按照这些原则推行香港的政治改革。

  (作者为香港执业大律师、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

  稳健推进香港宪制发展

  韩大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宪制的基础。我们在未来落实基本法、推进香港宪制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以这一判断为基本出发点。

  首先要从宪政理念、原则与精神中理解基本法,落实基本法。中国宪法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据,同时也是基本法得到实施的基础。由于法律传统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有些香港居民对中国宪政基本知识的了解是不全面的,或存在一些疑惑。对基本法的认同应与宪政基本精神的认同结合起来。因此,需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了解宪政的基本理念,不断扩大社会共识。

  其次,要客观地认识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实际阶段和情况,尊重宪法权威、尊重基本法权威,以法治的理念推动基本法的实践。法治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综合过程,既要追求法治所体现的理念,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实现理念的社会条件与文化因素。任何一种完善政治体制的方案都应考虑完善的对象、方案的成熟程度和实施的基础等各方面的环境和条件。不仅要考虑特别行政区的现实状况,还必须把这种体制的完善放到整个国家制度完善的大背景中进行考量。特别是,要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在社会形成基本共识的前提下,逐步地完善政治体制。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人大代表

  曾德成

  香港选出人大代表,是落实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一条,体现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关系。回归10年来,随着全国人大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香港人大代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在“一国两制”中发挥角色,通过实践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总结出不少新认识。

  过去10年来,香港人大代表积极探索在“一国两制”下履行职责,总是一直希望能够更好发挥角色,希望能够为国家、为香港多作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总是鼓励香港代表在国家层面上认真参政议政,同时也多为香港繁荣稳定作贡献,包括作为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人士,努力引导民众,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维护和发展香港社会的良好局面。

  香港人大代表的实际工作是有成效的,包括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中参与了意见,以及有效推动了香港与内地的合作交流,同时反映了香港民意、转达申诉和帮助解决疑难,为市民办了实事。近年,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建立一项惯例,每年两次与香港人大代表集体会面,听取对香港政治、经济、民生等各方面施政的意见。事实证明,香港人大代表只有支持而不会妨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在香港高度自治范围内,香港人大代表发挥了建设性的积极角色;香港人大代表既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另一个权力中心”。

  (作者为第七、八、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创举

  徐显明

  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及对这些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从香港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出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所作的法律安排。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长官较其他公共权力地位崇高;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长官主导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活。

  一、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其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这重身份表明,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其二身份是特区行政机关的首长。作为第二重身份,行政长官指挥着行政系统的运作,但其第二法律地位明显低于其第一法律地位。二、只有授予行政长官广泛而实际的职权,才能体现出行政长官对特区政治的主导地位。三、从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看,行政机关需向立法会负责。所谓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和接受质询,实质上是宣布和阐述政府施政方针和措施,是负责的一种方式。四、设立行政会议,使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体现行政作用,这也是行政与立法关系中设计行政主导的又一表现。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

  陈弘毅

  从法治角度,我认为香港10年经验可作以下4点总结:

  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和基本法基础上的自治、法治、人权和自由都得到相当成功的实现。不单是港人本身、即使是国际上也普遍承认,中央政府十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没有干预特区政府的决策或施政。香港的行政执法、独立司法和廉政制度健全,回归前原有的法治传统继续发挥其活力。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解释基本法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事件确实是回归以来在法制领域引起争议的最重要事件。回顾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看出,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秩序本身的一部分,三次释法背后都有其理据及其必要性,并非中央权力机关任意行使其权力。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这10年来积极参与了解释和实施基本法的工作。

  第四,回归10年以后,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法制的联系仍相当松散,虽然基本法为两地的司法互助提供了基础,但香港和内地的司法互助的密切程度仍低于香港与一些外国的司法互助水平,主要由于两地法制的差距比香港与其他国家法制上的差距更大。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教授)

  依据基本法处理政制发展问题

  王振民

  长期以来,政制发展一直是香港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才能够妥善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问题。

  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目的是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设计的,因此香港政制发展同样要坚持“一国两制”,而不能脱离“一国两制”去发展,政制发展要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和强化。

  香港政制发展,既是香港的事,也是国家的事,既要考虑到香港本地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香港对国家的价值固然在于“两制”,正因为有“两制”,香港才不同于内地任何一个地方,对国家才有特殊的价值,因此一定要保持好“两制”。但是香港对于国家的价值,也在于“一国”,如果没有了“一国”,香港对于国家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只有“一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提升,“两制”尤其香港的那“一制”才能得到较大较快的发展。“一国”的落实,不仅会促进“两制”的落实,而且有利于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香港政制的发展应该既有利于保持“两制”,也要有利于“一国”的提升。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以基本法检视香港政制发展

  刘廼强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目前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产生方法,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方式进行。如何从现行的方式到达最终的普选,亦即通称为“政改”问题,是市民颇为关注的议题。据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介绍,政府最终提何种方案,会根据以下几个准则:

  第一,要符合基本法,不要牵涉改动基本法主体条文。第二,期望提出的方案,在市民当中有广泛支持。第三,希望这些方案有可能在立法会取到2/3全体议员多数支持。第四,亦期望这些方案有可能获得中央审慎考虑。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高度自治:“一国两制”重要内容

  李 林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概括性表述。“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同时也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础。

  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中央不干预按照基本法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基本法规定的属于自治权范围内的问题,享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无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有权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特别行政区不得超越基本法规定的权限、不得以违反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的方式,行使高度自治权;行使高度自治权不得违背“一国两制”方针,不得损害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宪政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解决。

  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没有高度自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国两制”;而脱离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就会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教授)

  建制创意 惠泽全球

  王敏刚

  香港回归10年,回顾基本法实施10年期间,感触良多。

  基本法从起草到实施已经20多年,香港经历亚洲金融风暴、政改纷争、非典及美国9·11的冲击,几经起落,紧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仍昂首前进。总结过去二十几年体验及基本法十年实践,香港累积了丰富的政治体制建设的经验。

  “一国两制”、基本法的宝贵经验不单是对香港及中国未来建设,甚至对国际社会未来建制都有参考价值。基本法在香港实施10年,总结了一个多元社会如何共荣的宝贵经验,其中循序渐进的选举模式,均衡参与机制,对于选举文化中的“权”“责”分配,对选民的“质”与“量”的兼顾,比世界其他发展时间较长的“民主法治政体”可能更为公平和稳妥。在创立基本法过程中,我们吸收其他地方经验,兼拥有“一国”为后盾的优势,发展和融合“民义和德治”配合“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为香港政制自身建设作参考。

  中国经过20多年政制建构研究和10年基本法实践经验,是有资格对21世纪现代社会政制构思发表其真知灼见。结合“一国两制”的创意和基本法的实践经验,继中国内地“经济奇迹”后,香港特区建制经验可作为世界创建未来“和谐社会”的参考借鉴!

  (作者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刚毅集团有限公司主席)

  成功实践“港人治港”

  董立坤

  10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抚今追昔,香港的成功,闪烁着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的光辉,显示了基本法的伟大力量。

  香港回归中国后,关键问题是由谁来行使管理香港的权力,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香港人还是内地派出的官员。对于由谁来管理香港的问题,邓小平同志作了深刻的论述。邓小平同志强调:“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这就是说,回归中国后,应由香港的中国人行使治理香港的权力。既不是外国人,也不是由中央政府派出干部来管治香港。“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我们派出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港人治港”充分说明邓小平同志对香港同胞的高度信任。

  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正确的,基本法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邓小平同志有关“港人治港”的论述是深刻的。当前我们仍然要以邓小平同志有关“港人治港”的论述为指导,全面实施基本法,推进香港的政制发展进程,把香港建设好,发展好。

  (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一部特殊的全国性法律

  梁美芬

  “一国两制”政策的直接实施是通过基本法来直接实现的。基本法与中国的其他法律的制定不同的是:基本法的起草是由一个由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本地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承担的,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同时,香港各界人士成立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咨询香港各界有关制订基本法的意见。此外,在基本法的起草和准备期间,由中国内地和香港政府组织的意见征求活动也在同时进行。由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很多成员来自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内地,也有来自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因此,基本法最后体现了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妥协与合作。

  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宪法制定。因此,它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但是,基本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呢?严格地说,中国的法律可以分为四个层级,即,宪法、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立法的效力位阶是逐次下降的。就基本法来说,其应该被看作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此外,基本法还具有特别法属性。如果它与全国性法律中的一般法律相冲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的原则,基本法优于一般法。

  (作者为香港执业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香港与内地经贸合作日益紧密

  陈丽君 彭国题

  回顾和总结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合作,不仅可以从经济角度看到“一国两制”伟大实践的成绩,也可以了解两地经贸合作与发展的规律,进一步推动两地经贸关系。

  香港资本市场较内地发达,资本充足,而内地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市场潜力大,双方优势互补极为明显。回归前,以香港对内地的投资为主;回归后,内地对香港的投资增速加快,投资合作日益向双向发展。同时内地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香港有成熟的证券市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两地之间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香港是内地企业集资、融资最佳地区。内地企业在港上市,既为自身发展筹集了资金,也为香港带来了商机,对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稳定香港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香港回归后,内地始终保持为香港最大贸易伙伴地位,香港与内地也互为最大游客来源地。

  当然两地经贸合作也存在问题,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在内地的香港低技术企业出路问题,以及内地对香港转口贸易发展问题。为此,香港必须重新定位与内地之间的贸易关系,优化与内地之间的贸易结构等成为香港政府与工商界的重要课题。

  (陈丽君为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彭国题为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基本法框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

  马进保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为香港与内地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创设了法律规范。香港回归十年来,两地侦查机关携手合作,为两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事务大批涌现,亟待全面建立基本法框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机制。

  构建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一国两制”原则。在旗帜鲜明地阐明“一国”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坚定不移地维护“两制”并存的局面,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二是相互尊重原则。生活在不同社会环境下的香港与内地居民,对有关问题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要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的机制与气氛。三是主动合作原则。为体现一国内各法域利益取向一致的精神,需要将常规情况下的被动协助改为主动协助。四是注重程序原则。被请求方在接受对案件有管辖权一方的协助请求后,需着重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请求事项符合请求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就应当提供司法协助。五是效率优先原则。要公平公正地解决互涉民商事纠纷,除了有法律作保障外,还有赖于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高效率的工作精神。

  (作者为广东商学院教授)

  香港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保障

  刘皇发

  我是一个香港新界的原居民,世世代代生活在新界。在历史转折的时刻,我有幸获得中央人民政府的信任,先后被委任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预委会委员和筹委会委员,得以长时间参与香港过渡期的事务。

  我们新界居民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坚决拥护香港基本法的颁布和实施。我们认为,基本法是香港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保障。特别要提到的是,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条是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的根本保障。

  基本法实施10年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援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努力下,香港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平等权、选举权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港人治港”的原则,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由香港当地人组成。不仅如此,基本法还保障了香港居民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享有依法参加全国性事务管理的权利。10年来,由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选出本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香港代表团,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与全国各地的代表一起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凡此种种,都说明香港已经有了民主,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10年来最值得称道的成就。

  (作者为香港新界乡议局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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