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中院原院长判监11年
强拍被执行人财产,受贿近百万、挪用公款30万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陈云飞)已向法院汇去了被执行款,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厂房还是被法院强行拍卖,不得已只好以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自己的厂房。
广东省检察院昨日通报了该起重大渎职侵权案件。傅作庆被查出受贿人民币934693.11元、港币2.2万元、美元2000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最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拍卖行勾结法院副院长2000年9月29日,一件合同纠纷案的原告苏某依据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向韶关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等共计人民币1761万余元。韶关中院受理该案后,扣划了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2万元,查封了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厂房,并于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卖行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欠款。
广东某拍卖行公司总经理姚某(另案处理)获悉此拍卖信息后,为赚取该笔拍卖业务的巨额拍卖佣金,通过关系找到时任韶关中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傅作庆疏通关系,请求傅作庆改委托由姚某的拍卖行拍卖,并承诺事成后与傅作庆等人共同分享拍卖所得佣金。
傅作庆随后指示该案执行人员撤销原拍卖委托,于2000年11月2日改委托由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对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厂房进行拍卖。
法院强拍被执行人厂房
深圳市某建设公司得知韶关中院准备拍卖其厂房后,立即派人前往韶关中院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厂房,希望通过调解结案,并于同年11月10日将1000万元电汇到韶关中院执行庭的专用账户。
执行庭在收到电汇凭证后,庭长王某、副庭长邓某先后两次报告傅作庆,提出停止拍卖的建议。但傅作庆仍强令继续拍卖,致使深圳市某建设公司被迫于同年11月12日以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自己的厂房。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因此获取了280万元的佣金,而傅作庆则得到了该拍卖行公司送上的好处费。
傅作庆一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办案中还查清傅作庆受贿共计人民币934693.11元、港币2.2万元、美元2000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作庆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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