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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