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凤玲、曹庆根、记者吴先华报道:进贤县一小学生遭遇车祸,被截去双肢。记者昨日获悉,进贤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6岁受害男孩丁某获赔83万余元。如此高额交通事故赔偿案在我省罕见。
车祸中男孩失去双腿
去年11月24日11时45分,赣C25120号货车驾驶员袁建安驾车从进贤县架桥乡驶至泉岭乡齐家村路段。当时,司机雷华光驾驶赣A08387号大货车占道停在路中装牛,放学回家的小男孩丁某向西绕过挡住路的赣A08387号大货车车头时,与袁建安驾驶的赣C25120货车发生碰撞,丁某跌倒后又被赣C25120号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丁某身受重伤,最后双腿被截肢。
去年12月20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
一审获赔8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司机雷华光将赣A08387号货车挂靠在江西省十通公司处,十通公司代办保险、代交养路费等,雷华光每年向公司交纳管理费500元。2006年8月,十通公司将货车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保险合同。
进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袁建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雷华光和丁某的监护人应负本案的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十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其职,且收取了管理费,因此要承担赣A08387号货车肇事后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十通公司与第三人大地财保公司签订了强制保险合同,第三人大地财保公司应按照强制保险条款赔偿,江西省十通公司与第三人大地财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第三人只能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判决认定原告丁某需花费治伤及其他各种费用共计927508.02元。其中,被告袁建安按70%赔偿计649255.61元;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丁某171526.52元;被告雷华光按20%赔偿,计185501.60元,但扣除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赔偿丁某171526.52元,被告雷华光尚应赔偿丁某13975.08元;其余10%计92750.81元,由原告丁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由此可以算出,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原告丁某获赔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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