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仲明樊金如)不明身份的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救助站为其打起民事赔偿官司。6月6日,兴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维权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后再择日宣判。
2007年2月9日6时许,41岁的兴化籍菜贩子朱某无证驾驶一无牌电动三轮车,行至该市体育场门口机动车道处,将一40岁左右的无名男子撞倒致死。后经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七成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经过多方核查,仍无法认定死亡男子的身份,只能依据无名氏所留的破烂衣衫和乞讨饭碗,基本认定其是一名流浪汉。
考虑日后死者亲属可能出现,再行追索死亡赔偿金将产生诉讼困难,该市检察院研究后发出了泰州首份为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检察建议,建议该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身份,为无人认领流浪者亲属追索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兴化市救助站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朱某告上法院,索赔10.6万元。原告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还应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权利。
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侵害而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
此外,原告认为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对未知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算。该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依照兴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20年计算,交警部门认定此案中朱某承担7成责任,所以需赔偿10.6万元。被告认为没有任何和流浪汉身份有关的证明,怎么能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法庭决定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后再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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