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8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依法完善,方便申请,积极受理,改进方式,强化监督。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增加了和解制度及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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