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宇翔 邢汀记者殷文静)身为人母,本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然而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持有假币案的被告人郭成梅,却财迷心窍,安排、指使、带领未成年的女儿一起走上犯罪道路,结果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女儿李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今年40岁的郭成梅在非法获取假人民币后,将假币交由不满17岁的女儿李某保管。2007年1月13日,郭成梅带李某到海安县南莫镇,以出售鞋子做掩护,置换真人民币,被他人当场识破并报警。公安人员从李某身上扣押了假人民币104张,其中面额100元的64张、面额50元的40张,合计面额8400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系家中长女,父母对其缺少培养和教育意识,不能进行正确的言传身教。其小学毕业后因缺乏学习兴趣,辍学在家。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规范自己的言行,对母亲的违法引领行为听之任之。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还不成熟,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因此,父母不仅应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承担经济责任,还要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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