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朋友的户口在城区买了房子,不料20年后,朋友竟然翻脸不认人,并且一纸诉状将其购房人告上法庭,要将房屋占为己有。日前,靖江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房产之争做出判决,实际出资者对房屋享有产权。
不速之客讨房子
这场“争房战”得从2005年8月开始说起。
101室是杨某从房东刘玉清那里租的,平白无故怎么又冒出一个房东?杨某一头雾水,他赶紧找到房东刘玉清说明了情况。三个月后,刘玉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是“房主”崔振兴。
2006年7月5日,靖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原告崔振兴指出,1989年9月,他向原靖江县某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了虹桥新村X幢101室套房,总价为2.98万元,部分房款是请刘玉清转交的。1991年3月,刘玉清提出要借住该房,自己同意。这两年,自己欲收回房子,刘玉清却一直拒绝。请求法院判令刘玉清立即迁出房屋,给付2006年1月至6月期间的房租3000元,拆除屋内装潢设施及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等等。
刘玉清辩称,1987年,自己到靖江城区工作。第二年,儿子也转来城里小学读书,自己有必要在靖江城区买房居住。但按当时政策,自己是农村户口,不能在城镇买房,生活非常不便。同事毛惠玲得知情况后,主动提出将户口簿借给他,让他以其丈夫崔振兴的名义购房。毛惠玲托人帮忙,自己不久拿到了买房指标。从1988年4月至1991年1月自己分五次支付房款共3.27万元。1990年,在毛惠玲的陪同下,自己领取了虹桥新村X幢101室的新房钥匙,随即装潢、入住。后来,自己又陆续在房前屋后搭建了几间棚屋,部分用来出租。
刘玉清在法庭上还指出,2005年7月,自己听说崔家办到了房产证,曾经与对方联系。不料,毛惠玲说房子本来就是他们崔家买的。随后崔某就上门驱赶房客。
各自都持房产证
101室到底是谁买下的?谁该拥有产权?原、被告都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写有崔振兴名字的购房发票复印件和8名证人证言的复印件。毛惠玲解释,因为正式发票丢了,所以她才到开发公司复印了入账联。之后,又补办合同,办理了房产证。
刘玉清的代理律师拿出了1989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份纪要。纪要规定,如果公民购买城镇私有房,必须具有城镇户口,否则,不具备购买条件、购买城镇房屋无效。此外,还有刘玉清一直保存着的整套购房合同、购房正式发票、房屋评估单、租房协议等材料。法庭上,刘玉清和毛惠玲的一位共同的同事出庭作证说,1988年,刘玉清想在城里买房子,但没有城市户口无法购买,于是就向崔振兴借户口簿购买房屋。同时,刘玉清还向他借钱,但没借到。他说,因为刘玉清未帮毛惠玲报批发票,双方闹过矛盾。
漏洞百出谎难圆
双方据理力争,法庭上的气氛非常紧张,就在法庭调查接近尾声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作为原告的毛惠玲在面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提问时漏洞百出。刘玉清的代理律师向毛惠玲提问,房屋第一批款……连续20个问题,原告10个回答是“不清楚”、“不记得”、“没有在意”,正面回答的10个却是漏洞百出、难以自圆。毛惠玲说的购房时间是1989年,而刘玉清的购房时间是1988年4月6日;毛惠玲说房屋是70.09平方米,两室一厅,而101室实际面积为78.11平方米,三室一厅。
“原告陈述的交款次数、金额、时间、交款地点及房屋面积、结构都与实际不符,证明其陈述虚假。”被告代理律师义正严词地指出,“原告利用欺骗手法取得的房产证,理应无效。”
第一次庭审没有结果。刘玉清在随后两天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很快,这一反诉申请获得受理。2006年7月27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庭审中,双方依然针尖对麦芒,都不同意调解。两个月后,法院第三次开庭,双方说法仍是南辕北辙。
一审确认房屋权
2006年11月2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崔振兴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101室套房归刘玉清所有。
法院认为,审理中,毛惠玲多次说是她操办了购房事宜,但她说出来的购房时间、交款时间、次数、金额及房屋总价款等重要情节前后不一,与票据载明的情况也不相符。作为买房人,毛惠玲甚至对房屋的户型及内部结构也不清楚,这明显有悖常理。从房屋使用情况看,原告显然并未实际占有过101室。而被告刘玉清从拿到房屋钥匙后,进行了装潢,居住多年并进行添附,近年又将房屋出租收益,前后长约20年。
同时,101室购于1988年,当时靖江地区房地产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和开放,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农村居民一般不具备购买城镇房屋的资格。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客观上存在农村居民以城镇居民名义购买城镇房屋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了刘玉清以崔振兴名义出资购买101室套房的事实,刘玉清也理所当然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不服上诉被驳回
崔振兴不服,不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崔振兴虽然持有101室套房的产权证,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实际出资购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在诉讼前曾对该房屋行使过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刘玉清既提交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发票等票据,又陈述了交款经过,证明了他为实际的出资者。此外,刘玉清还讲了对房屋进行装潢、改建、添加附属设施的情况,这些,与法庭调查的事实也符合。最后,刘玉清还提交了多份租房协议,证明他一直对101室套房行使着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房屋是刘玉清借崔振兴名义买的,刘玉清才是实际的购房者及使用者。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21日,靖江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称,崔振兴持有的101室《房屋所有权证》作废,该房屋所有权归刘玉清所有。5天后,刘玉清顺利领到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和刘玉清有类似经历的人不少,借户口购房的人通过友好协商,无偿或者有偿(购房者适当出钱补贴出借户口者)办了过户手续。“购房者是否补贴,要靠双方协商,法律未作规定。但谁是实际出资购买者、谁才应对房产享有相关权益,这是法律可以确认的。”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 易
通讯员 苏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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