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玄民 记者殷文静)夫妻离异后,男方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姓名引发了一场纠纷。近日,南京玄武区法院以孩子的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审结了这起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2年前,秦健与和齐芳结婚生下一子,取名齐明。
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抚养费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齐芳同意继续按月支付并补足拖欠款,但双方在孩子姓名变更上依然分歧较大。
齐芳认为,前夫秦健在没有与自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孩子的名字,是对自己权利的侵害。而秦健则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变更孩子的名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孩子出生后,因其是未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决定和变更,由其父母依据监护权(亲权)代为行使。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孩子的姓氏,是父母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也体现对孩子姓氏决定的平等权。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名字,实质上是单方对共同意愿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法院同时认为,10岁的秦子明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了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他的意见可用于本案参考。
最终,法院参考秦子明的意见,判令齐芳支付抚养费,驳回齐芳要求将秦子明改为原名的诉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