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7日《一场围绕不良资产处置的“公益诉讼”》一文报道了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市的一起不良资产处置纠纷案。在这起不良债权转让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将其拥有的芜湖17家企业的本息累计已达8748余万元不良资产债权,通过竞价方式以550万元转让给了芜湖融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
原本资不抵债且不愿归还长城公司债权的部分企业,以“债权转让无效”为由,将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告上法庭,并在繁昌法院的一审中赢得了官司。正当人们对这起“欠钱不还反有理”格外关注、等待芜湖中院二审判决之际,近日,融信公司获得一份有关此案的“情况汇报”表明,芜湖中院早在一审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已向有关部门“汇报”了判决结果,使得这起广受争议的案件再起波澜。
“当了这么多年的律师还从未经历过这样的官司。”长城公司的代理律师朱政拿着那份“情况汇报”直摇头。这份落款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的“情况汇报”表明,根据“芜湖中院的专题汇报,繁昌法院将判决长城公司和融信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而此时,一审判决尚未出台,二审程序根本就没有启动。繁昌县人民法院2006年6月对案件开庭审理后,直到年底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时至2007年元月中旬左右,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才收到一审判决。
繁昌县法院审理此案一度引起极大争议。此案诉讼标的额巨大,仅债权转让的额度就有550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县级法院有权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上限为60万元,此案已经远远超出了繁昌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再就是,作为原告的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几家企业与他们所诉的第一被告融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融信公司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从长城公司购得债权。“假如长城公司卖自己的债权有问题的话,与融信公司也没有任何瓜葛,你告债权人长城公司好了。”融信公司代理律师俞保和说,“繁昌法院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两方坐在原被告席上。”
繁昌法院一审判决长城公司和融信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再一次将自己推到风口浪尖上。因为繁昌法院是适用《民法通则》判的案。判决书说“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规定,判决被告融信公司与被告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长城公司法律顾问朱政说,审理合同纠纷,却不适用合同法,闻所未闻。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该优于一般法。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下,合同无效的范围和原因已经法定化。审理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不依据合同法耐人寻味。
“答案其实很简单。其幕后推手就是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法院只不过代为受责而已。”芜湖市工商联一知情者说,实际上,有的企业早已违规改制,像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为了改制,芜湖县政府竟然伪造“债权人长城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弃债权”的假改制文件,使得该厂绕过障碍,改为民营。
这起案件中不论是作为原告的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企业,还是被告之一的长城公司,即使是有关联的地方一些部门,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声音:保护国有资产。那么,谁的声音是真实的呢?
像原告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其实早已是“民营之身”,却披上国有企业的假“外衣”起诉称保护“国有资产”,但结果“外衣”被脱,违法改制暴露在阳光之下。
而其他几家原告企业在贷款银行和长城资产公司长达十年有余的讨债中可以说是“一毛不拔”,原因很简单,企业早已资不抵债了。长城公司有关人士说,别看现在打官司的时候这几家企业说自己资产值有多少多少的,假使此次转让被判无效,你去讨债,他们又会回到资不抵债的老路上。
再看一下与这些企业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是他们的职责。而与本案有关的企业绝大多数多年连生产都不存在了,保值增值从何谈起?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改制成民营企业过程中,该厂一块土地1999年前准备改制时作价近50万元,在土地价连年看涨情况下,多年后真正改制时这块土地仅作价6万余元,不免让人们对他们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口号产生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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