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湘都市报》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拟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审批。
他说,按照拟定的办法,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将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本人工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张小建指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应该在哪里参保缴费。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并由审批退休所在地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就业岗位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但对于到严格控制户籍的大城市就业的参保人员,或者实际缴费年限短、距法定退休年龄较短的,可在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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