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11日消息民进党2008参选人谢长廷昨天间接表达若政治献金案被起诉,仍要参选到底,但民进党内规明定,党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图利,只要被起诉,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就会建议中评会做出停权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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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由于民进党党员被停权,就会暂时失去党籍,意即万一谢长廷被起诉而停权,就会失去代表民进党参选2008的资格,让多名绿营“立委”忧心忡忡。
一名民进党“立委”表示,民进党党员被起诉就停权的标准,“目前为止好像没有例外”,就连陈水扁办公室前副秘书长马永成和扁妻吴淑珍,也因“公务机要费案”被起诉,双双遭停权1年半。
有绿营“立委”说得更白,认为谢长廷不能以单一检察官起诉与否作为是否退选的标准,毕竟党有党规,应回归民进党的规定办理,“怎么知道除了这个(政治献金)案子,还有没有第二、第三个?”
还有绿营“立委”认为,依照民进党文化,要替谢长廷一人修改内规并不容易,何况谢系子弟兵在民进党内初选得罪许多人,“要大家支持为谢长廷修改党章,恐怕会很有问题。”
面对民进党“立委”顾虑党内相关规定恐成谢长廷参选绊脚石,民进党“立委”郑运鹏表示,其实民进党内规近两年已是“因人设事”,没有什么约束力,就算是为谢调整,他也觉得“合理、可以接受”,就像马英九被起诉选择参选到底,谢长廷最后怎么决定,将是政治取舍问题,他并认为就算谢坚持起诉仍参选,大家还是会帮忙解套。(周先)
延伸阅读:民进党相关规定
民进党“纪律评议裁决条例”第25条规定,党务人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或违背职务行为,要求期约、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者,应予除名或停权2年以上处分;第26条规定,党务人员或从政党员对主管或监督事务,直接或间接进行非法图利者,应予除名或停权1年以上处分。
民进党“廉政条例”规定,只要党员在各项选举涉嫌贿选,或有上述“纪律评议裁决条例”第25条、第26条行为,已起诉者,廉政委员会应具体建议中评会停权以上处分,一审判决有罪者,则建议除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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