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防组可能涉嫌“三宗罪”
违规认证可罚款数十万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立深认为,虽然“全国牙防组”因为不具有认证资格导致其认证行为无效,但是,无效行为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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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处罚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私分资金
涉嫌侵犯国有资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牙防组及牙基会以各种名目将相应资金发放给工作人员,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周泽说,牙防组所获资金无论进入牙基会账户还是进入牙防组账户,都应认定为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他同时指出,牙防组将资金借给有关企业使用,其有关负责人还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个人犯罪。
畸形财务
或存在偷漏税行为
在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律师张平看来,牙防组与牙防基金会形成了一个畸形的财务合作体:“认证的不收钱,收钱的不认证”。2006年下半年,牙防组还对部分不规范账目进行了“凭证补记”。
张平说,以上财务问题最根本的是违反了我国的财务制度。在这种畸形的财务框架下,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财务人员可能存在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刑事问题,但这需要通过进一步核实才能认定。
刑事惩处难点
身份模糊刑法框架类难获罪
北京市东城检察院李小萌检察官指出,虽然牙防组的行为可以明确证实,但司法实践中难以绕开的一个问题,仍然是牙防组的身份定性。
牙防组不是法人单位,甚至不是一个适格的民事诉讼被告,它不是政府机构,不是行业组织,也不是非政府组织,更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以,很难把牙防组解释入相应的职务犯罪罪名。
另一方面,个人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滥用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将牙防组工作视为协助卫生部行使一部分口腔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工作,牙防组工作人员则有可能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但是,从目前的报告中,并不能弄清其内部如何决策来进行违规认证的,牙防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个人直接把钱拿走,难以从个人受贿的角度来判断。
李小萌认为,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对于牙防组的身份问题,如果不作出突破性的解释,牙防组很难获罪。
行政法专家建议
牙防组事件警示:政府行为应该合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尽管在牙防组身份认定上存在困难,但是相关的责任必须承担。
他说,主管部门认为设立牙防组是合法的,但是没有使牙防组在法律上获得合法的身份资格,也没有使牙防组的责任和权利对应起来,最终造成了牙防组事件的复杂局面。政府主管部门设立一个组织,实际上是用公权力来做了担保,但是一旦这个组织出现了违法行为,责任怎么承担——是由这组织里的个人,还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承担呢?
贾西津说,牙防组事件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历史问题。它提示我们,并非政府每一个行为本身都带有合法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首先要使自己的行为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同时使每个机构责任和权利相互对应,才能避免牙防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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