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一日电(记者魏晞)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十一日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第一号令,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谓“恐怖融资”,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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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央行首次将“恐怖融资”放上台面。早在与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组织携手合作之初,中国已将预防、打击和惩处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机制,以及相关合规性监管框架和国际合作,一直是央行关注的课题。
根据规定,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补正。
同时,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违反这一管理办法的,最严重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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