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判禁电动自行车诉讼案 交警胜诉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华 通讯员 张静 杨晓明 龚宣) 昨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对首宗交警处罚电动车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交警胜诉。
据了解,市民游某因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湾大队对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暂扣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将荔湾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扣车将交警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14日上午,荔湾交警大队民警在珠江大桥桥中路段执勤时,发现游某驾驶一辆凯骑牌电动自行车经过,于是上前纠正。经当场称重,游某驾驶的车辆为44.5公斤,超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且该车有动力驱动,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执勤民警便依法口头告知游某有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
游某辩解说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但并不能出示相关证据。于是民警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给游某,对其机动车予以扣留。
游某对此不服,于2007年1月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07年3月28日开庭审理。
经检测不属于电动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9-2004,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游某驾驶的车辆具有动力驱动,明显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此外,游某驾驶的车辆经民警现场称重,可以认定其车辆的整车质量为44.5公斤,明显超过技术条件中规定的40公斤,且该车后经送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进行技术鉴定后,认定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7.6公里,也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制。
“禁电”诉讼案看点 交警扣车有合法证据和法律依据
时报讯(记者 何雪华)昨日,时报记者采访了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了解了系列诉讼案真正的看点。
记者:“禁电”诉讼近半年频频发生,交警屡当“民告官”案被告,这种情况是否意味着“官”确实有问题?这宗案子的意义在哪里?
刘文静:纠纷的发生是社会生活之常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其权利,不仅不能说明政府依法水平低,反而恰好说明社会的法治化和民主化程度在提高。在这个意义上,游某等市民不服交警扣押其“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纷纷诉诸法庭,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增进社会民主的角度来讲,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记者:本案交警为什么胜诉?对于此后“禁电案”的判决会否有示范作用呢?
刘文静:就游某的个案而言,交警采取的扣车措施有合法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也完全合法,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当在意料之中。
不过,对其他正在进行和即将进行的类似诉讼而言,本案的结果或许未必具有普遍意义:毕竟,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因技术参数问题而被依法认定为“机动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使必须先经过登记,而游某的车显然没有、也不大可能去做机动车辆登记。或许,更值得游某们期待的,应当是一辆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的车辆被扣而引发的诉讼结果。(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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