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有25人同堂受审
云南江川:判决一起盗窃“民间古董”案
本报讯 (肖凤珍 付云秀 晋丹)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云南省江川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民间古董”案,一个村子竟有25人在法庭上同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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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以打鱼、种田为生的江川县路居镇下坝村38岁的村民刘老忠,偶然听说盗窃“民间古董”倒卖是一条发财的捷径,就邀约了同村一批村民干起盗窃“民间古董”的行当。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6年12月,刘老忠伙同杨江红、施志平、张五华等人在江川县的路居镇、大街镇等7个乡镇,连续盗窃农户门头上的木匾、家堂上的神像、寺庙中的佛像等大量古董,并将盗窃所得运至昆明销赃。在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后,他们又邀约更多的同村男子参加。这些人利用夜深人静之机,租车到附近华宁县、澄江县、通海县的农村,盗窃木匾、神像、佛像等物,然后将所得赃物运至昆明市、玉溪市等地销赃。
2006年12月31日凌晨,刘老忠等6人租车至建水县欲盗窃“古门”时被当地警方抓获。案发后,慑于法律威严,该村先后有12名村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侦查,另有7名涉案村民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25名村民共作案82起,多数人属于多次盗窃,盗窃价值在数万元至数千元不等。经专家鉴定,盗窃的物品虽然不属文物,但涉案价值达16万余元。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大的38岁,最小的才17岁,案发前他们都是家庭的顶梁柱,有的还是“一家老少齐上阵”。
江川县法院经连续两天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25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刘老忠还被判处罚金1.2万元。
一审宣判后,25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25名被告人盗窃的“民间古董”虽然不属于文物,但价值很高,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该案中,这些平时以种田、打鱼为生的农民,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走上了盗窃“民间古董”的邪路,不仅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各自的家庭。一个自然村有这么多人参与盗窃实在让人痛心,这表明,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仍然是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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