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徐莉丽)为确保地质环境不受破坏,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我省限制勘查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必须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限制勘查区范围除《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划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勘查区。《通知》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勘查施工方案(设计)中确定的山地工程施工是否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是否可恢复治理等进行评价,并提出区内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措施和方案。凡不按规定进行环评并提交评价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探矿许可证和许可证延续、变更。违反此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制勘查区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由获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此项工作。评审专家必须从省国土资源厅专家库产生,评价报告至少由三名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工作由评价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进行,先报经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部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否则将追究评价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