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琛琛证监会近日草拟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对期货从业人员及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高管人员办法》)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4条。该办法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市场的要求,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
《高管人员办法》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申请这一任职资格,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根据《高管人员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高管人员办法》强调,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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