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6月12日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长沙市一广告公司网站因为转载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被判赔偿4000元。
据《长沙晚报》报道,长沙思源广告有限公司在其所办的网站www.adok.cn(广告在线)登载了《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对方未经自己同意传播此作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卫华是《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通过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刘卫华将其对这篇文章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故在转让期限内三面向公司合法取得《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思源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其主办的广告在线网站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转载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思源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庭长何文哲表示,审判广告在线网站侵权一案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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