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6月12日就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答记者问时指出,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的变化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利用外资意义重大。分析人士指出,两大变化是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意图的体现。
据介绍,与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幅度,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修订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例如,原有税额定得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极不适应。”这位负责人说。
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
数字显示,今年前四个月,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5%,增幅虽然比去年同期回落4.1个百分点,但比前三个月多增0.2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增长27.4%,增幅比去年同期加快6.1%个百分点。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多次指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居高位,反弹压力不容忽视。
“这体现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在加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税法土地使用税税额调高了两倍,这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对于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帮助。
安体富认为,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虽然提高了两倍,但对于用地企业来说,其用地成本仍然较低,他认为国家需要从其他税种方面给予调节。
“此外,原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令税负有失公平。”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这些优惠政策不但会造成内外资企业待遇不公,而且对地方政府更高质量吸引外资也不利。”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我国投资环境的选择上,并不再看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更加看重基础设施、政府服务态度,地区软环境等非优惠措施。
李雨时认为,在一些地区,我国对外资的选择已从过去“来者不拒”阶段逐渐走向“挑肥拣瘦”阶段,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的意图。在多项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一些只注重短期利益的外资企业将会离开,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将会留下来,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引资质量的提高。
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四大新意
顺应经济发展新需求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政策制定的。修订后的条例与我们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税额标准提高两倍 为了改变长期以来税负偏低的状况,修改后的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
外企被纳入征收范围 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出现变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