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1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宝安、龙岗两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2006年9月15日《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宝安龙岗两区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深公通20067号)以及《关于加强电动力二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严厉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
一、凡2007年5月31日以前查扣的摩托车、汽车,车主或被查扣人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车辆合法证明,于近期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派出所或巡警大队按规定程序办理认领的相关手续。
二、自公告之日起,摩托车车主在三个月内,汽车车主在六个月内未到扣车单位办理认领手续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查扣的摩托车、汽车,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三、凡被盗抢摩托车、汽车车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法证明、报案回执到各派出所、巡警大队或西乡街道共乐扣车场,福永街道福永扣车场,沙井街道沙井扣车场,松岗街道松岗扣车场,光明街道光明荣裕扣车场,西乡街道三围扣车场查询,查证属实的被盗摩托车、汽车按相关程序办理认领手续。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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