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款百万炒股获刑18年 湖南通报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重点打击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职务犯罪 ●去年下半年以来共审理案件803件判决罪犯893人
据长沙晚报6月13日报道 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通报了全省各级法院的职务犯罪审判情况。
案件1:收费员挪款百万炒股
欧阳盛华原系永州市委党校财务科收费员。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欧阳盛华因自己炒股亏损,便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永州市委党校的函授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等公款后不及时上缴,而是借用他人在泰阳证券永州营业部的账户炒股,累计挪用公款100余万元。案发后,欧阳盛华携带挪用的部分公款22万余元潜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省高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件2:出纳挪款九百万赌博
曾骞荭原系湖南江滨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出纳,陈威杞与曾系夫妻关系。
曾骞荭利用国有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销售收入不及时入账,擅自动用单位的公款私存现金及本公司收入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先后挪用本单位承兑汇票8张合计金额5593800元和存款现金3653925元,累计挪用资金总额9247725元,交给陈威杞或长沙市中晟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至案发时仍有2819500.63元未归还。省高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曾骞荭无期徒刑、陈威杞有期徒刑6年。
案件3:经理收受钱物133次
王邦业原系湘运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2000年1月至2005年2月期间,王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业务及基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57人送的钱物133次,共计人民币1213020元、5000美元以及背投索尼彩电1台、方正液晶电脑1台、金项链1条。邵阳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邦业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省高院维持原判。
案件4:女会计贪污逾百万
戴琴原系芙蓉区某街道办事处会计。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戴购买假发票、私刻印鉴,然后在假发票或单位自制的报账单上自行填写金额,并模仿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的审批签名,利用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从单位账户上套取公款116万余元。
长沙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戴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院今年4月驳回戴的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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