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火灾案,6月12日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等13名被告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7年。
2005年5月至7月,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根据合同,负责辽源市中心医院两期配电改造工程施工。
同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该医院相关人员未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49人轻伤,烧毁建筑面积571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0余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违规施工操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13名责任人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施工安装方责任人赵永春、孙凤林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7年;辽源市中心医院负有责任的院长王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原副院长金城泰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处电工班长张殿坤有期徒刑6年;判处总务科长赵永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销售环节责任人王二兴、宋树刚、魏雪影、杜计锁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或3年不等;判处于宽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生产环节负责人于鹤杰被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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