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电话预订的40张80元面值的彩票无故失踪,而失踪的彩票中居然有两张中了大奖,共计12100元。第二天,接到彩票点报案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将正在兑奖的人抓获,可对方称这是自己的妻子前一天在彩票销售网点购买的。
那么此案到底该如何定性,是按照80元面值计算,还是按照80元面值加上12100元中奖金额来量刑,这两种方法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最多是民事纠纷,双方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而如果按照后者推算,不仅公安部门要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且以相加的金额给偷窃者定罪量刑。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下子让该案成了法律界争议的焦点,大家对此也是意见不一。
失踪的彩票中了大奖
3月9日上午,当盐城经济开发区的李先生拿着共中了12100元大奖的彩票到体彩中心兑奖时,却被公安人员“请”到了派出所。原来,前一天晚上22:00,开发区一彩票销售网点店主赵某所雇用的店员顾某向该区派出所报案称,李先生的妻子朱某偷了店里其他顾客电话订购的40张彩票,其中两张彩票中了1万多元大奖。
记者从刑警大队的一位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当天,报案人顾小姐匆匆跑来,称晚上7点多钟,一位姓朱的彩民来到投注站买彩票,因为这位朱女士平时也常来买彩票,所以彼此还有些熟悉。投注时,朱女士问顾小姐别人买的是什么号码,顾小姐便把她刚刚为一位名叫周冰月的老客户请她代打的40张80元的彩票拿出来给朱女士看,然后自己就到一旁的商店忙别的事情了,后来朱女士和彩票都不见了。
为了尽快找到突然“消失”的朱女士,顾小姐先后叫了两名开摩托车的师傅到朱女士的住区、菜场等地四处寻找朱女士未果。不料,晚上21:00开奖时,他们发现这组丢失了的彩票中竟有5张中奖,其中两张中了千元大奖共计1万多元。顾小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是赶紧报案,开发区公安部门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侦查突然被中止
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部门主动出击,多方调查走访。而对于公安部门的提问,朱女士对此十分气愤,称这张彩票明明是自己从顾某处花钱买来的,它原本就属于自己,怎么会是偷来的?中的奖当然归其所有。当开发区刑侦大队侦查两个月后,案情开始变得渐渐明朗,但办案民警并没有高兴得起来,因为此时盐城市公安局法制处给他们下了通知:该案的涉案金额只有80元,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底线”,新河派出所应当予以撤案。据透露,撤案是按80元来算的,理由是:设定确实如报案人所称,朱女士的彩票是窃取的,那么偷窃行为是发生在开奖前,彩票当时只值80元,不应当将11200元的中奖金额计算在内。
2007年6月7日,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彩票销售网点店主赵某将朱女士推上了民事法庭。赵某要求朱某赔偿其彩票面额以及中奖的奖金,但是朱女士一直否认自己偷了对方的彩票。虽然赵某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词、周冰月电话订购彩票的话费单、周订购彩票时顾某做的记录纸条,体彩中心记录库的相关数据、公安部门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但是朱女士一直称彩票是自己买的,这使得偷彩票一说变得扑朔迷离。
公安是否立案成关键
赵某告诉记者,去找朱女士的时候是在开奖之前,当时并不知道彩票是中奖的,当时顾某就立即关了小店,叫了开摩托车的师傅去找她。如果如朱女士所说是诬告的话,这样做根本就是不合情理的。而且,朱女士提供的她当天所买的彩票号码,公安部门在体彩中心记录库调查后确认,除了中奖号码是对的之外,其他号码均是不存在的。
朱女士也称,当时她刚动完手术没几天时间,走路相当缓慢,如果如顾某所说,她刚离开不久后就叫摩托车追赶,那肯定一下子就能找到。“当时我去买彩票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看她那里其他打印好的彩票。”最终,法院也无法形成最后意见。
据悉,如果朱女士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而赵某又不能找到“铁证”来证明朱女士的中奖彩票确实是偷来的,案子将陷入僵局。“如果由公安部门来立案查证,肯定会找到证据,案件就会更加清晰、明朗。”审理法官向记者透露说,“毕竟他们有完善的侦破手法,而法院一般只能靠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来断案。”
那盐城市公安局为何要给派出所下发撤案的通知呢?昨天,记者联系上了盐城市公安局法制处的陈姓处长,他认为彩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应该按照票面价值来给案子定性,而该案的涉案金额很少,所以达不到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标准。
案件如何定性起争议
据盐城市公安局一长期从事刑事工作的警官介绍,像这样的案件在全国都是罕见的,此案在江苏肯定是首例。彩票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关于彩票的一些案件在法律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和争议。“开奖后窃取的中奖彩票毫无疑问地会将涉案金额按照面值加上奖金金额来折算,然而开奖前在不知道彩票是否能中奖的情况下偷彩票,这样的案件涉案金额的折算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定。”
盐城市一正律师事务所所的刘永律师认为,此案应当按照80元的案件来处理。“彩票不同于存折、支票、有价票证等,当彩票开奖前它的价值就只有80元,如果是已经开奖中奖的彩票,性质才能与存折等相同。”偷80元彩票的行为可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她拿彩票去兑奖只是一种延续行为。因为彩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当朱女士“偷”彩票的时候,她并不知道彩票价值是多少,不应当将奖金也纳入计算范围之内。但是,如果证实是偷取的彩票,那么彩票奖金也是彩票的附属价值,那么朱女士必须要将奖金也退还给彩票买主。
“对于这种未开奖彩票被偷窃的行为,中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何志法认为,该案件的涉案金额应当按照面值加上奖金金额来算,因为嫌疑人朱女士已经去兑奖了。假设朱女士偷窃彩票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如果后来她没有去兑奖,那只能认定她非法侵占的只是面值为80元的彩票,然而她已经去兑奖了,那么朱女士想要拿到彩票11200元奖金的行为也就已经成立了,虽然因为先前公安部门的介入,朱女士没有能够拿到11200元的奖金,这并不能掩盖其犯罪动机,只能认定为未遂。
偷彩票中了一等奖被判8年(新闻链接)
何中是江西人,来到厦门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而是以小偷小摸为生。2005年5月,何中在思明区一个小区撬锁入室,把房间里的现金、铂金首饰和MP3一扫而空。初次得手即大获“丰收”,令何中十分激动。被捕前的两年多时间里,何中在厦门到处游荡,居无定所,一旦没有钱,就出去盗窃。在盗窃中,何中还养成了自己的习惯,只偷贵重首饰、电子产品和现金,其他东西一概不过问。2006年9月,何中在一次盗窃中破了自己的习惯,这次破例,让何中锒铛入狱。
2006年9月2日晚,何中来到湖里一栋写字楼,入室后,他迅速把桌上的电脑打包。在翻抽屉时,何中没有发现现金,却发现了一大堆彩票。同样是彩民的何中十分激动,把彩票翻出来一一查看,发现这些彩票两天后即将开票。抱着不拿白不拿的心理,何中把100张彩票悉数拿走。9月4日,何中拿着彩票对号码,他惊喜地发现,100张彩票中,有一注中了一等奖,九注中了二等奖。欣喜若狂的何中立刻拿了彩票去兑奖,并打算从银行把钱取出来。但彩票的主人发现失窃后,立刻报了警,就在何中去银行取钱时,被守候的民警一举抓获。在法庭上,何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解说,他偷彩票时并不知道会中奖,中奖是在他偷窃之后才发生的,因此中奖的钱不能算他偷的。
法院认为,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至于何中说,不能将税后的奖金列入盗窃范围,法院予以驳回,因为何中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领取奖金的行为。最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何中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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